【學生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申請第二主修實施要點(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同意備查113.02.22)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申請第二主修實施要點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7.06.16)
97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97.09.15)
97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3次課程會議修訂(98.01.14)
99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99.08.12)
103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103.11.24)
105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6.02.20)
107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107.10.01)
107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108.04.29)
111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11.09.14)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11.10.18)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05.03)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05.03)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06.14)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12.09.13)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12.12.21)
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12.12.26)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同意備查(113.02.22)
一、為落實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選修第二主修之規定,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學雜費等收費、退費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申請第二主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與程序:
(一)新生及轉學生可申請第二主修,由系辦調查修習意願。
(二)非新生要提出選修第二主修申請者,需由第一主修老師同意並簽名後才可申請。
(三)碩士班學生欲申請大學部第二主修,須經主修老師同意並簽請申請書後,向系辦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程:
(一)在校生:
1.每學年度第一學期修課學生,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於九月開學開始修習。
2.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修課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於次年二月開學開始修習。
3.在校生欲繼續修習第二主修,須於前一學期完成填寫系辦提供之第二主修修習意願表,並進行簽章後,方能於下學期繼續修習第二主修。
(二)新生及轉學生:確認完成報到手續後,由系辦調查修習意願。
四、資格審查:
(一)在校生選修第二主修之條件:
1.第一主修為:聲樂、管、絃樂、打擊者,前一學期第一主修成績八十分以上,即可選修第二主修。
2.第一主修為:鋼琴、理論作曲者,前一學期第一主修成績七十七分以上,即可選修第二主修。
(二)成績審核標準以術科考試當天成績計算,平時成績不列入計算。
(三)經系辦審查後,於每年六月及一月公布通過審查名單。
五、收費比照「第一主修音樂指導費」,系辦開課完成後,提供名單給教務處課務組產製繳費單;若為延修生則提供名單給教務處註冊組,並列計於第一階段學雜費繳費單,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繳費。
六、第二主修學分不得列入畢業總學分數一百二十八學分計算。
七、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行政會議備查,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第二主修申請表
112.06.14
姓名:__________班級:__________學號:__________
必
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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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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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修老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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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一年級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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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修第二主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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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修第二主修科目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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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第二主修老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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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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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系辦填寫**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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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績
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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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術科考試主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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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年級
前一學期第一主修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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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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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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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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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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