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檢附畢業音樂會之完整節目單,需含曲目、作者(原文全名)、演出長度。
(二)每場音樂會至少需要3位(含以上)評審委員,主修老師為當然評審委員。
(三)曲目長度需達該主修樂器指定曲時間,不含進退場,若曲目時間不足則不於計分。
(四)曲目需完全符合該項主修之規定,否則不於計分。
(五)本申請表需由主修教授、導師與評審老師簽名後,系辦才受理。
(六)日期與場地確定後請勿再更動。
(七)畢業音樂會日期一律安排於3/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