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12.04.18)
碩士班鋼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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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一) |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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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二) |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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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三) |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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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四) |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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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B.所有曲目除1950後作品外,一律背譜彈奏,看譜總長度不得超過該學期曲目長度之一半。 D.參加協奏曲比賽獲獎者,該學期術科考得免考該協奏曲,唯該協奏曲仍應列入術科考曲目單。 E.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鋼琴(四)。 |
碩士班聲樂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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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一) |
五首作品,不限語言、時期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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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二) |
五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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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三) |
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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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四) |
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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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B.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聲樂(四)。 |
碩士班音樂學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音樂學(一) |
專題報告乙篇五千字以上 |
音樂學(二) |
專題報告乙篇一萬字以上 |
音樂學(三) |
專題論文乙篇一萬五千字以上 |
音樂學(四) |
發表專題論文乙篇(校內、外均可) |
備註: 1.以上專題論文題目不得重覆。 2.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考試範圍比照音樂學(四)。 |
碩士班指揮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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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一) |
1.尋找錯誤;2.演奏樂曲;3.伴奏樂曲;4.訓練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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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二) |
1.尋找錯誤;2.演奏樂曲;3.伴奏樂曲;4.訓練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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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三) |
1.尋找錯誤;2.演奏樂曲;3.伴奏樂曲;4.訓練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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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四) |
1.尋找錯誤;2.演奏樂曲;3.伴奏樂曲;4.訓練樂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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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
B.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指揮(四)。 D.(一)~(四)樂團形式:管絃樂團或弦樂四重奏&鋼琴&打擊 |
碩士班小提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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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一) |
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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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二) |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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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三) |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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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四) |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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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奏鳴曲及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小提琴(四)。 |
碩士班大提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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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琴(一)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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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琴(二)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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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琴(三)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須包含Piatti隨想曲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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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提琴(四)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須包含Piatti隨想曲一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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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奏鳴曲及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大提琴(四)。 |
碩士班理論作曲組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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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一) |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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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二) |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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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三) |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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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四) |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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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2.
※作品論壇之作品樂譜須於作品論壇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B.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理論作曲(四)。 |
碩士班管樂組長笛考試範圍
學期 |
考試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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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一)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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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二)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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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三)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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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四) |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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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若二十世紀曲目須看譜者,請於考試或音樂會舉辦二週前,一併提出申請,核可後方能視譜演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長笛(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