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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

【第一主修期初考】鋼琴(適用於110學年度(含)以前)

鋼琴
 (102.07.01.修改)
105學年度1學期期末術科考試會議修訂(105.12.27)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6.2.20)
111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學系期末術科考試會議(鋼琴組)修訂(112.06.05)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12.06.14)
期初考範圍
1.該學期技巧考內容3升降()以內,如已無技巧考者,此項可省略。
2.自選2首樂曲 (可同一樂派,奏鳴曲或組曲類可擇1~2樂章彈奏)
3.可與該學期期末考之曲目相同。
該學期期末考範圍
鋼琴(2)
1. 24個大小調反向音階、反向琶音、終止式(四個八度)
2. Scarlatti 奏鳴曲二首。
3.古典時期奏鳴曲完整一首(Beethoven除外)
鋼琴(3)
1. 24個大小調平行三度音階(四個八度)、分解和弦(四音型兩個八度)。例:C大調  CEGC, EGCE, GCEG.
2 .J. S. Bach組曲完整一首。
3.浪漫時期作品一首。
鋼琴(4)
1. 24個大小調平行六度音階(四個八度)、屬七和弦原位琶音(四個八度)(依調性)。例:C大調  GBDF
2.練習曲一首(不限樂派)
3. J. S. Bach平均律一首(Prelude and Fugue)
4.自選曲一首。
鋼琴(5)
1.小三度半音階(四個八度)12個小調的導七和弦琶音(四個八度)
2. Beethoven 奏鳴曲完整一首。
3.印象樂派作品一首。
鋼琴(6)
1.古典時期之後的練習曲一首。
2.自選二首不同樂派曲目。
鋼琴(7)
自選三個樂派之作品。
鋼琴(8)
畢業音樂會
備註:
  1. 術科考試成績分配比例:期初考20%,平時30%,期末50%
  2. 背譜為原則,若有特例須於繳交曲目時一併提出。
  3. 以上期初考曲目於期末術科考試不得重複使用(鋼琴組及各組畢業音樂會除外)
  4. (1)如有伴奏或其他課者,需於考前三日內向系辦報備,以調整考試順序。
   (2)如無以上情形,遲到同學不得參與考試。
  1. 任何主修樂器在期初、期末術科考試以及畢業音樂會,若因生理或心理因素需申請視譜,需提供【兩年內之就醫紀錄】向系辦公室申請是否同意視譜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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