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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

【第一主修期初考】小提琴(適用於110學年度(含)以前)

小提琴
(108.9.22修改)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6.2.20)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8.9.22)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期末術科研討會議修訂(109.6.17)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訂(111.09.14)
111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學系期末術科考試會議(弦樂組)修訂(112.06.07)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12.06.14)
學 期
期初考
小提琴(2)
五升五降。
練習曲一首。
小提琴(3)
音階全調、C大調、a小調雙音音階368度。
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任一個樂章。
小提琴(4)
11降以內雙音音階3.6.8度、音階全調。
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任一個樂章(不得重複舊曲目)
小提琴(5)
33降以內雙音音階3.6.8度、音階全調。
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任一個樂章(不得重複舊曲目)
小提琴(6)
44降以內雙音音階3.6.8度、音階全調。
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任一個樂章(不得重複舊曲目)
小提琴(7)
55降以內雙音音階3.6.8度、音階全調。
巴哈無伴奏組曲或奏鳴曲一快一慢樂章(不得重複舊曲目)
小提琴(8)
協奏曲or Sonata任一樂章
備註:
  1. 術科考試成績分配比例:期初考 20%,平時 30%,期末 50%
  2. 背譜為原則,若有特例需於繳交曲目時一併提出。
  3. 除非該組有特別規定,其餘依照期末術科考試辦理。
  4. 以上曲目期末術科考試不得重複使用(鋼琴組及各組畢業音樂會除外)
  5. 學生所繳交曲目需照系上統一格式。
  6. (1)如有伴奏或其他課者,需於考前三日內向系辦報備,以調整考試順序。
    (2)如無以上情形,遲到同學不得參與考試。
  1. 任何主修樂器在期初、期末術科考試以及畢業音樂會,若因生理或心理因素需申請視譜,需提供【兩年內之就醫紀錄】向系辦公室申請是否同意視譜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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