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修期初考】低音提琴(適用於110學年度(含)以前)
低音提琴
(105.02.22修改)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106.2.20)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課程會議修訂(108.12.30)
111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學系期末術科考試會議(弦樂組)修訂(112.06.07)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112.06.14)
學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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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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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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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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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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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大小調音階、琶音(兩個八度)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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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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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音階大小調、琶音(三個八度)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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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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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音階大小調、琶音(三個八度)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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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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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音階大小調、琶音(三個八度)。雙音三度音階一升一降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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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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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音階大小調、琶音(三個八度)。雙音三度音階二升二降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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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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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音階大小調、琶音(三個八度)。雙音三度音階三升三降
2.練習曲一首
3.曲子任選一首或Bach
4.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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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音提琴(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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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奏曲or Sonata任一樂章
2.管弦樂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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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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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考試成績分配比例:期初考20%,平時30%,期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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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譜為原則,若有特例須於繳交曲目時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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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該組有特別規定,其餘依照期末術科考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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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曲目期末術科考試不得重複使用(鋼琴組及各組畢業音樂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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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所繳交曲目需照系上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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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伴奏或其他課者,需於考前三日內向系辦報備,以調整考試順序。
(2)如無以上情形,遲到同學不得參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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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主修樂器在期初、期末術科考試以及畢業音樂會,若因生理或心理因素需申請視譜,需提供【兩年內之就醫紀錄】向系辦公室申請是否同意視譜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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