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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升等標準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升等標準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100.02.2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102.05.20.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107.01.1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107.03.05.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07.03.20.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08.01.09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升等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二、凡本系教師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基本資格者,得申請升等。
三、升等申請人應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書一式三份,及研究論文,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審議通過後送人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研究論文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需學術期刊、專書文章二篇(含)以上或專書一本(含)以上。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需學術期刊、專書文章二篇(含)以上或專書一本(含)以上。
(三)副教授升教授需學術期刊、專書文章三篇(含)以上或專書一本(含)以上。
(四)代表著作應為第一作者。
(五)演(唱)奏或創作升等者,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四、本系專任教師,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一)在本校實際任教累計滿兩年。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等教授者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上述年資之計算,以升等生效之前一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為截止計算基準點。
(三)提出升等申請時資料必須齊備,經提出後不得更換。
(四)符合本院及該系(所)訂定之升等標準。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任教年資,不包括借調、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最多得採計二年。
、本標準未盡事宜,悉依照教育部頒訂相關法規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標準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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