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系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1040427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2.11.05.)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92.12.29.)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93.04.26.)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95.10.3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101.05.20.)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104.04.27.)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內,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推選新任系主任。

三、系主任應就本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

四、本系講師以上專任教師為選舉人。

五、系主任推舉作業,應公正縝密、審慎行事。推舉過程中所獲任何資訊及推舉人之資料等均應嚴予保密,不得公開,以維護被推舉人之隱私權。

六、系主任之推舉須由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由選舉人就合於資格之教師以單記無記名法,推選最高票者一名,報請人文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兼之。

七、系主任採任期制,每任三年,得續任一次。

八、系主任於任期中,經本系選舉人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出罷免。罷免案成立後,兩週內由連署人中推舉會議召集人,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經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人文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免兼之。

九、系主任、所長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系主任、所長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所長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不擬繼續兼任時,召開系務會議推舉代理人選,由校長聘請代理至該學期結束,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作業。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