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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細則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細則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7.01.22.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03.24.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97.04.29.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98.01.14.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98.03.09.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2.20.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3.01.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七條暨「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評鑑準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系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照本細則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受評鑑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或國內外等同國家級獎項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國家級藝文獎項者。

五、曾獲得國際級藝文獎項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六、指導學生參與國際級音樂競賽前三名(或等同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經院教評會認可者。

七、擔任國科會計畫或政府相關單位50萬以上委託計畫,合計10次以上之主持人,每年採計一次。

八、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條 本系教師評鑑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如遇與當事人及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有疑義時,由系教評會予以認定。

第四條 接受評鑑之教師,應填寫「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系提出接受審查。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初審結果於每年四月底前提送人文學院複審之。

第五條 因借調、休假研究、分娩生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簽請本系及人文學院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第六條 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其中教學佔25~50%,研究佔25~50%,輔導與服務佔25~50%,本系教師應自訂各項目的佔分比例,且各項比例最低不得低於25%(含)。各項目總和滿分為100分,達70()者為通過。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一、教學:25-50

(一)教學授課時數合乎規定。

(二)教學評量平均數。

(三)指導學生演出、研究、升學、教材編製、辦理校外參訪或教學活動等成效優良。

(四)其他。

二、研究:25-50

(一)學術論著:包括學術期刊、學術論文、專書、翻譯等。

(二)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計畫案。

(三)創作、展演之標準依教育部審定標準辦理。

(四)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

(五)研討會及進修:參與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受邀專題演講、工作坊、國內外進修。

(六)其他。

三、輔導與服務:25-50

(一)校內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協助系務、校內外各項展演活動之指導幹部、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輔導學生就業、各項會議出席情形等。

(二)校外服務:學會、協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教學指導、評審、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學術專業文教機構團體或民間團體之幹部、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等。

(三)輔導: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展演學術研究、升學等成效優良。

(四)其他。

本系就上述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之具體研究成果、出版、受獎、服務對象等評鑑時之參考依據,詳定於教師評鑑表內。

第七條 對於評鑑結果不佳教師(總分為所屬學院後5%者)進行資料分析,針對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成績低落教師,由教務處、教學與學習中心、研發處、系所組成輔導小組,對於教師評鑑成績較弱部分給予輔導與協助,並協助教師相關資料建置,並於第二年接受「再評鑑」。

教師評鑑連續二年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第三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時授課、不得在校內外(含進修部)兼職兼課、不得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教師評鑑連續三年未通過者,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向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第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表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2.20.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101.03.01.

分項

自行配分

自評

評鑑得分

(系教評會)

評鑑得分

(院教評會)

備註

教學

25~50分)

授課時數

未達基本授課時數(五年之平均),每小時減4分。

教學評量分數

教學評量分數 = 教學評量均值(五年之平均)× 2,小數點採四捨五入法。

其他

其他:指導學生演出、研究、升學、教材編製、辦理校外參訪或教學活動等成效優良。

合計

研究

25~50分)

1.國外期刊:每篇4分。

2.國內期刊:每篇2分。

3.學術專書:每本10分。

4.國科會、教育部及其他研究委託計畫案:每案4分。多年期計畫,為每案(4)乘年數。唯半年期內以2分計。

5.展演或作品:參與全場者每場4分,半場()2分,部分演出減半計算。同曲目巡迴演出第2場以後減半計分。

6.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每件各1分。

7.研討會及進修:參加每31分,最多5分。

8.學術發表、演講、評論、等:每次2分,上限為10分。

輔導與服務

25~50分)

1.校內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協助系務、校內外各項展演活動之指導幹部、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輔導學生就業、各項會議出席情形等。

2.校外服務:學會、協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教學指導、評審、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學術專業文教機構團體或民間團體之幹部、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等。

3.輔導: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展演學術研究、升學等成效優良。

總分

(滿分100分)

由受評教師依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三項目,於各項目彈性配分範圍內,自行訂定各項目的佔分比例,總分為100分。

附註:備註欄未明列者,以本系教師評鑑要點內容比照核計之。

受評教師簽名:                              日期:               

任簽名:                              日期:               

    長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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