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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7.11.24)
103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4.04.27)
103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104.05.18)
105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06.01.03)
一、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促使本系設立周全的課程規劃機制,達到最佳的教學效果,依據『國立臺東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規劃、研議、審查及校訂本系相關課程事宜。
二、本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本系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
三、本會成立課程諮詢顧問小組,由畢業生代表一人、業界代表一人、校外委員一人組成,本系課程有重大改革時,得諮詢小組成員或邀請列席指導。諮詢顧問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四、本會由本系系主任擔任主席,召集及主持會議,並負責本會業務執行。
五、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由主席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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