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系相關辦法】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全文)
97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7.11.24)
103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04.04.27)
103學年度第2學期音樂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104.05.18)
105學年度第1學期音樂系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106.01.03)
114 學年度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15.01.07)
11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115.02.24)
一、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劃及審議本系課程,達成教學目標,依據「國立臺東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設置「國立臺東大學音樂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擬定本系課程發展方針與政策。
  (二)規劃、研議與審定本系必選修課程架構及規範。
  (三)審議本系課程綱要。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相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另應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需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學生代表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結束前,由本系系學會推派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