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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

【碩士班考試範圍】適用於112學年度(含)以後(1140225更新)

適用104學年以後碩士班課程綱要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03.09.2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03.11.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05.02.22)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05.04.11)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音樂系系務會議修改(106.04.10)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07.11.28)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12.04.18)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13.01.09)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音樂系研究所碩士班課程會議修改(114.02.25)

碩士班鋼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鋼琴()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鋼琴()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鋼琴()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鋼琴()

自選三個樂派之鋼琴作品,30分鐘以上。

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須有三個()樂派以上之獨奏作品,所有曲目必須為完整作品(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須有三個()樂派以上之獨奏作品,所有曲目必須

為完整作品(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篇, 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所有曲目除1950後作品外,一律背譜彈奏,看譜總長度不得超過該學期曲目長度之一半。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參加協奏曲比賽獲獎者,該學期術科考得免考該協奏曲,唯該協奏曲仍應列入術科考曲目單。

E.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鋼琴()

 

碩士班聲樂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聲樂()

五首作品,不限語言、時期之作品。

聲樂()

五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聲樂()

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聲樂()

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含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須有三個()樂派以上之獨奏作品,所有曲目必須

為完整作品(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篇, 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聲樂()

 

碩士班音樂學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音樂學()

專題報告乙篇五千字以上

音樂學()

專題報告乙篇一萬字以上

音樂學()

專題論文乙篇一萬五千字以上

音樂學()

發表專題論文乙篇(校內、外均可)

註:

A.畢業前須在國內外各學術期刊或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1篇以上之論文,始得申請學位考試。並須通過畢業論文 (80,000字以上 )口試。

B.期末專題論文題目不得重覆。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 (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考試範圍比照 音樂學()

 

碩士班指揮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指揮()

1.指揮完整管弦樂曲或交響曲單一樂章。

2.指揮完整伴奏樂曲或協奏曲單一樂章。

3.指揮指定樂曲段落並尋找錯誤。

4.由評審於以上 1-3之樂曲中現場指定段落排練樂團。

指揮()

指揮()

指揮()

註:

A. 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學位音樂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三個以上時期(風格 )之管弦樂作品,可包含協奏曲。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學位音樂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三個以上時期(風格 )之管弦樂作品,可包含協奏曲。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

篇,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音樂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指揮()

D.()~()樂團形式:管絃樂團或弦樂四重奏&鋼琴&打擊。

 

碩士班小提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小提琴()

兩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小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

小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小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註:

A. 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四個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包含一首巴哈無伴

奏奏鳴曲或組曲。畢業音樂會之所有曲目必須為完整

作品 (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四個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包含一首巴哈無伴

奏奏鳴曲或組曲。畢業音樂會之所有曲目必須為完整

作品 (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

篇,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音樂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奏鳴曲及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小提琴()

碩士班大提琴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大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大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大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須包含Piatti隨想曲一首)

大提琴()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須包含Piatti隨想曲一首)

註:

A. 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四個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包含一首巴哈無伴

奏奏鳴曲或組曲。畢業音樂會之所有曲目必須為完整

作品 (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四個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包含一首巴哈無伴

奏奏鳴曲或組曲。畢業音樂會之所有曲目必須為完整

作品 (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

篇,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音樂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奏鳴曲及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指揮()

碩士班理論作曲組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理論作曲()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理論作曲()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理論作曲()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理論作曲()

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不論完成與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 學位音樂會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

所發表之曲目均須於研究所就讀期間完成,凡在校外演出之作品均可以錄音帶或錄影帶代替,惟不得超過學位音樂會總長度之3分之1

畢業代表作品1首,編制至少為4()以上之室內樂作品或管絃樂作品。

  1. 創作理念報告15,000字以上

關於畢業代表作品創作理念之書面報告

  1. 口試

先由研究生陳述論20分鐘,其餘時間則由考試委員口試。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2.

  1. 作品論壇

演奏與講解及學位音樂會時間不得少於60

曲目均須於研究所就讀期間完成

  1. 學位音樂會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

所發表之曲目均須於研究所就讀期間完成,凡在校外演出之作品均可以錄音帶或錄影帶代替,惟不得超過學位音樂會總長度之3分之1

畢業代表作品1首,編制至少為4()以上之室內樂作品或管絃樂作品。

(1)(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1. 創作理念報告5,000字以上

關於畢業代表作品創作理念之書面報告,無須口試

作品論壇之作品樂譜須於作品論壇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B.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理論作曲()

 

碩士班管樂組長笛考試範圍

學期

考試範圍

長笛()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長笛()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長笛()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長笛()

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註:

A. 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方式擇一。

   (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1)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四個不同時期或風格之主要作品,包含一首巴哈奏鳴曲。畢業音樂會之所有曲目必須為全樂章演奏。

(2)研究論文一篇,15,000字以上

口試。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

2.

(1)音樂會/解說式音樂會一場

演奏/演奏與講解時間不得少於60分。

(2)獨奏會一場

演奏時間不得少於60分。

須有三個()樂派以上之獨奏作品,所有曲目必須

為完整作品(如多樂章奏鳴曲及巴洛克組曲等)

(1) (2)兩場曲目不得重複。

(3)作品詮釋報告一篇, 5,000字以上

作品詮釋報告主題及內容須與獨奏會音樂相關,可從兩場音樂會任何曲目進行撰寫。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奏鳴曲及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長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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