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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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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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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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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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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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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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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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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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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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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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2.
B.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D.參加協奏曲比賽獲獎者,該學期術科考得免考該協奏曲,唯該協奏曲仍應列入術科考曲目單。
E.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鋼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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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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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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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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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首作品,不限語言、時期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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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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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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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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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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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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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作品,含至少三種語言並包括三個不同時期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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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2.
B.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聲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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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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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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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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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告乙篇5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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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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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告乙篇10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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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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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論文乙篇15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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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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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專題論文乙篇(校內、外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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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在國內外各學術期刊或相關學術研討會,發表1篇以上之論文,始得申請學位考試。並須通過畢業論文(80,000字以上)口試。
B.期末專題論文題目不得重覆。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考試範圍比照音樂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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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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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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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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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揮完整管弦樂曲或交響曲單一樂章。
2.指揮完整伴奏樂曲或協奏曲單一樂章。
3.指揮指定樂曲段落並尋找錯誤。
4.由評審於以上1-3之樂曲中現場指定段落排練樂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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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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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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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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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2.
B.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指揮(四)。
D.(一)~(四)樂團形式:管絃樂團或弦樂四重奏&鋼琴&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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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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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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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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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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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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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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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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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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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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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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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2.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小提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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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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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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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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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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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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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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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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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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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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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必需包含Paganini隨想曲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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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2.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唯1950年後出版之作品可視譜彈奏。
C.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小提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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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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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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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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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該學期所寫的作品,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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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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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該學期所完成的作品(編制不可重複其他學期),作品長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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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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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該學期所完成的作品(編制不可重複其他學期),作品長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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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作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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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該學期所完成的作品(編制不可重複其他學期),作品長度至少10分鐘,作品的呈現以演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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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兩種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科考)。
1.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2.
※作品論壇之作品樂譜須於作品論壇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學位音樂會之作品樂譜與創作理念報告,須於學位音樂會前一個月繳交至系辦,逾期未交視同放棄。
B.期末術科考試曲目一概不可重複。
C.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理論作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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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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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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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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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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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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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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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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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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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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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不同時期或樂派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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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A.畢業前須完成學位音樂會,下列方式擇一(開音樂會該學期不必再參與期末術 科考)。
1.
2.
B.所有曲目一律背譜彈奏,(若二十世紀曲目須看譜者,請於考試或音樂會舉辦二週前,一併提出申請,核可後方能視譜演奏)。
C.除畢業音樂會曲目可重複外,其他考試曲目不可重複,否則該學期術科以零分計。
D.延畢者得續修術科指導(一~四),該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數,然仍應參加期末考試,考試範圍比照長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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